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 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E: 王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选项A、C错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E正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