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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

B: 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

C: 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D: 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

答案解析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包括一件共有物上也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 D 正确。一物之上是可以存在多个物权的,包括数个担保物权和数个用益物权。所以选项 A、B、C 错误。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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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0301152】下列关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1408613】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以货币资金40 000 0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买方兼出租人)出售一栋建筑物,交易前该建筑物的账面原值是24 000 000元,累计折旧是4 000 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取得了该建筑物18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40年),年租金为2 400 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付款额的现值为29 183 980元。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建筑物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和各项税费的影响。该建筑物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 000 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6、'㈠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取得旅游费收人共计680万元,其中向境外旅游公司支付境外旅游费63. 6万元,向 境内其他单位支付旅游交通费60万元、住宿费24万元、门票费21万元、签证费1.8万元,支付本单位导游餐饮住宿费共计2. 2万元,旅游公司选择按照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并开具普通发票(以上金额均含税)。(2)将2016年5月在公司注册地购人的一套门市房对外出租,购人时进项税已抵扣。本 月一次性收取3个月含税租金12万元。(3)委托装修公司对自用房屋进行装修,取得该装修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装修费50万元;支付物业费,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万元。(4)将公司一台旅游车转为职工通勤班车,该车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人账原值60 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该车评估价格14万元。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63.下列关于境外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7、【1408712】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以货币资金32 000 0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买方兼出租人)出售一栋建筑物,交易前该建筑物的账面原值是24 000 000元,累计折旧是4 000 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取得了该建筑物18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40年),年租金为2 400 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付款额的现值为29 183 980元。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建筑物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和各项税费的影响。该建筑物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 000 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8、【资料5】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资料如下: (1)2018年5月3日,大华公司开始建造一条生产线,为建造该生产线领用自产产品200万元,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万元,全部用于建造生产线。 (2)2018年5月至9月,应付建造该条生产线的工程人员的工资5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万元。 (3)2018年9月30日,该条生产线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该条生产线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4)2020年9月30日,大华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某一重要部件进行更换,合计发生支出80万元,(改造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已知该部件的账面原值为60万元,被替换部件的变价收入为10万,2020年10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更新改造后的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并未发生改变,预计净残值为零。 (5)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大华公司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2)根据事项(1),关于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 9、M生产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从国内采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7.7万元;当月国内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自产货物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690万元;已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月初无留抵税额,相关发票均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允许抵扣。则下列关于该企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中,说法正确的是(    )。 10、【1408519】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以货币资金24 000 0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买方兼出租人)出售一栋建筑物,交易前该建筑物的账面原值是24 000 000元,累计折旧是4 000 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取得了该建筑物18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40年),年租金为2 000 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满时,甲公司将以100元购买该建筑物。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建筑物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和各项税费的影响。该建筑物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23 000 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