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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在建工程停建和报废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

A: 企业出具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B: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

C: 企业当期建设资金不足的银行证明

D: 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

E: 企业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答案解析

【考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解题思路】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选项B)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选项D)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选项A、E)

答案选 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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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停建和报废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 2、在建工程停建和报废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 3、在建工程停建和报废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 4、41.在建工程停建和报废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  5、41.在建工程停建和报废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  6、甲电子设备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制造业务。2016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货物收入2000万元,提供技术服务收入500万元,转让股权收入30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准上年已作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其他应收款15万元。 (2)缴纳增值税18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万元,房产税25万元,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43万元。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 (4)支付残疾职工工资14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19万元;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一台,价值35万元;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一台,投资额60万元,购置完毕当年即投入使用。 (5)已知: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甲电子设备公司在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 7、甲电子设备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制造业务。2016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货物收入2000万元,提供技术服务收入500万元,转让股权收入30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准上年已作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其他应收款15万元。 (2)缴纳增值税18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万元,房产税25万元,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43万元。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 (4)支付残疾职工工资14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19万元;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一台,价值35万元;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一台,投资额60万元,购置完毕当年即投入使用。 (5)已知: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2.甲电子设备公司缴纳的下列税款中,在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8、【资料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产品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服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2019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该批产品的标价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产品成本为36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按照扣除折扣后的价格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回。 (2)11月1日,甲公司承接一项为期3个月,总价款为100万元的安装服务,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确定该项服务的完工进度为70%,并收取相应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安装价款为7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3万元,实际发生的安装成本为35万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薪酬),预计还将发生15万元的安装费用。 (3)11月,甲公司支付商品的广告费2.1万元,发生商品维修费1.9万元,因纠纷而发生的咨询费和诉讼费共2万元,期间产生汇兑损失3万元。 (4)截止到12月,甲公司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78.6万元,消费税为20万元。 要求:销售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有小数的保留两位小数) 5. 结合资料(1)-(4),企业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是()万元。 9、【资料2】G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产品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服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2021年度GD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5月GD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该批产品的标价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产品成本为36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GD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按照扣除折扣后的价格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回。 (2)11月1日,GD公司承接一项为期3个月,总价款为100万元的安装服务,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确定该项服务的完工进度为70%,并收取相应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安装价款为7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3万元,实际发生的安装成本为35万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薪酬),预计还将发生15万元的安装费用。 (3)11月,GD公司支付商品的广告费2.1万元,发生商品维修费1.9万元,因纠纷而发生的咨询费和诉讼费共2万元,期间产生汇兑损失3万元。 (4)截止到12月,GD公司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78.6万元,消费税为20万元。 要求:销售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有小数的保留两位小数) 5.结合资料(1)-(4),企业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是( )万元。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