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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约翰2011年2月20日来华,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0000元,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结束离开中国,则2011年11月份约翰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A: 1147.25

B: 2735.28

C: 3201.25

D: 3441.75

答案解析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10000+20000-4800)×25%-1005]×19.5/30=3441.75(元)。注意,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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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2年,2011年是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3年且居住满1年,约翰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境外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8000元,2011年12月约翰在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20天,则2011年12月份约翰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2、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2年,2011年是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3年且居住满1年,约翰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境外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8000元,2011年12月约翰在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20天,则2011年12月份约翰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3、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约翰2011年8月30日来华,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0000元,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结束离开中国,则2011年11月份约翰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4、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约翰2011年8月30日来华,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0000元,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结束离开中国,则2011年11月份约翰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5、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约翰2011年2月20日来华,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0000元,境外单位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结束离开中国,则2011年11月份约翰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元。 6、约翰为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1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2011年12月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另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伙食补贴1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过年回家探亲费50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合理的部分);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约翰2011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7、约翰为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1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2011年12月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另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伙食补贴1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过年回家探亲费50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合理的部分);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约翰2011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8、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同时兼任美国某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其工资薪金由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分别支付,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2011年在华居住总计80天。2011年10月,约翰在中国境内工作18天,在美国工作13天,约翰2011年10月份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9、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同时兼任美国某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其工资薪金由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分别支付,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2011年在华居住总计80天。2011年10月,约翰在中国境内工作18天,在美国工作13天,约翰2011年10月份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10、外籍个人托马斯为在境内企业中工作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托马斯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 年,2014 年是杰克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4 年且居住满1 年,托马斯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但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内外同时任职的证明,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5000 元,境外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8000元,2014 年12 月托马斯在境外实际工作天数为15 天,则托马斯2014 年12 月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