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一家私营企业的董事兼投资者,在该公司任职,2011年11月份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将其中3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年初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年末未偿还借款。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 21440
B: 11400
C: 16190
D: 23310
董事费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归还,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80000-3500)×30%=22950(元),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30000元,捐赠扣除限额22950元,所以税前扣除捐赠额为2295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3500-22950)×30%-2755+50000×20%=23310(元)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