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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中国公民李某承包某企业,承包后未改变工商登记。2011年该企业税后利润260000元,按承包合同规定,李某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取得承包收入126000元。2011年度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 7026.67

B: 7500

C: 13980

D: 15900

答案解析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6000-12-2000)×20%-375]×8+[(126000÷12-3500)×20%-555]×4=13980(元)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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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李某承包某企业,承包后未改变工商登记。2011年该企业税后利润260000元,按承包合同规定,李某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取得承包收入126000元。2011年度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2、中国公民李某承包某企业,承包后未改变工商登记。2011年该企业税后利润350000元,按承包合同规定,李某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取得承包收入80000元。2011年度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3、中国公民李某承包某企业,承包后未改变工商登记。2011年该企业税后利润350000元,按承包合同规定,李某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取得承包收入80000元。2011年度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4、中国公民李某承包某企业,承包后未改变工商登记。2012年该企业税后利润300 000元,按承包合同规定,李某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取得承包收入80 000元。2012年度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5、中国公民李某承包某企业,承包后未变更工商登记。2016年该企业税后利润为200000元,按承包合同规定,李某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取得承包收入80000元,2016年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6、中国公民李某承包某企业,承包后未变更工商登记。2016年该企业税后利润为200000元,按承包合同规定,李某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取得承包收入80000元,2016年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7、根据材料回答1~4题:  某生产企业为居民纳税人,2012年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企业年初总共房产原值5500万元,其中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用于出租,租期两年,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两年租金200万元,医务室和幼儿园占用房产各50万元;   (2)3月末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一处房屋作为商品仓库用房,6月底,以债权人身份承受破产企业房产价值300万元;两项业务均签订合同,办理了产权移交,并取得了房产证;   (3)企业年初拥有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2辆,自重吨位为2吨;整备质量6吨的载货卡车10辆;整备质量为5吨的挂车5辆。20座中型载客汽车10辆,其中包括2辆电车。另有排气量1.6升的小轿车15辆;   (4)受托加工专用机械,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50000元,受托方提供4000元的辅助材料;   (5)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是100万元,贷款期限是1年,贷款年利率是8%:办理抵押的房产价值100万元。   (说明:当地规定允许扣除30%后余额计算房产税;契税税率是3%;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载人客车9座以上的年纳税额520元;1.6升排气量的小轿车年纳税额420元。)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元。 8、根据材料回答1~4题:  某生产企业为居民纳税人,2012年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企业年初总共房产原值5500万元,其中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用于出租,租期两年,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两年租金200万元,医务室和幼儿园占用房产各50万元;   (2)3月末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一处房屋作为商品仓库用房,6月底,以债权人身份承受破产企业房产价值300万元;两项业务均签订合同,办理了产权移交,并取得了房产证;   (3)企业年初拥有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2辆,自重吨位为2吨;整备质量6吨的载货卡车10辆;整备质量为5吨的挂车5辆。20座中型载客汽车10辆,其中包括2辆电车。另有排气量1.6升的小轿车15辆;   (4)受托加工专用机械,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50000元,受托方提供4000元的辅助材料;   (5)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是100万元,贷款期限是1年,贷款年利率是8%:办理抵押的房产价值100万元。   (说明:当地规定允许扣除30%后余额计算房产税;契税税率是3%;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载人客车9座以上的年纳税额520元;1.6升排气量的小轿车年纳税额420元。)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元。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