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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外籍个人玛丽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21年5月6日来华,12月10日离开。期间玛丽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18日离境,6月2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2021年玛丽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A: 212

B: 213

C: 213.5

D: 214

答案解析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2021年玛丽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25.5+24+31+31+30+31+30+9.5=212(天)。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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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籍个人玛丽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21年5月6日来华,12月10日离开。期间玛丽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18日离境,6月2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2021年玛丽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2、外籍个人甲,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1年9月6日来华,12月25日离开。期间因工作原因,曾于9月20日离境,10月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3、外籍个人甲,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1年9月6日来华,12月25日离开。期间因工作原因,曾于9月20日离境,10月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4、约翰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3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期间约翰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离境,6月1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约翰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5、约翰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3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期间约翰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离境,6月1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约翰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6、外籍个人托马斯为在境内企业中工作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托马斯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 年,2014 年是杰克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4 年且居住满1 年,托马斯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但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内外同时任职的证明,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5000 元,境外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8000元,2014 年12 月托马斯在境外实际工作天数为15 天,则托马斯2014 年12 月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7、外籍个人托马斯为在境内企业中工作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托马斯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 年,2014 年是杰克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4 年且居住满1 年,托马斯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但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内外同时任职的证明,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5000 元,境外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8000元,2014 年12 月托马斯在境外实际工作天数为15 天,则托马斯2014 年12 月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8、约翰为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1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2011年12月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另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伙食补贴1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过年回家探亲费50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合理的部分);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约翰2011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9、约翰为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1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2011年12月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另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伙食补贴1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过年回家探亲费50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合理的部分);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约翰2011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10、美国人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4年10月8日来华,11月22日离开。期间因工作原因,曾于10月15日离境,10月2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下列关于2014年约翰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和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的判定,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