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中,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 )。
A: 王某因所投资企业连续亏损5年而将其拥有的股权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B: 张某将其拥有的股权以取得时的成本价出售给自己的大学同学李某,该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C: 刘某将其拥有的股权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女儿
D: 吴某因国家政策调整将其拥有的股权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价格对外转让
E: 李某因急需资金将其拥有的股权低价转让,该价格低于相同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①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答案选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