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销售免税药品取得价款20000元,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含税价款936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上的税款合计为10000元,其中有2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5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非免税药品的生产;对于其他的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部分,企业无法划分清楚其用途。该企业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A: 5600
B: 5506.23
C: 6600
D: 8600
销项税额=93600÷(1+16%)×16%=80689.66×16%=12910.34(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10000-5000-2000)×80689.66÷(20000+80689.66)=7404.11(元);
应纳增值税=12910.34-7404.11=5506.23(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