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岁生日时,与乙(男,23周岁)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3年7月5日甲乙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下列关于婚姻登记及婚姻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婚姻效力待定
B: 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C: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 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婚姻有效
E: 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3年4月3日
(1)选项ADE: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后,其婚姻效力可自甲达到法定婚龄即2003年4月3日起算。故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属于同居关系。(2)选项B: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代理)。(3)选项C: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选 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