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张某将其一项专利权转让给A国一家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20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同年在A国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200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5000元。2012年张某应就来源于A国所得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 2800
B: 4200
C: 6200
D: 7000
个人提供专利权的使用权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转让专利权抵免限额=120000×(1-20%)×20%=19200(元),需要在我国补税=19200-15000=4200(元);提供劳务抵免限额=200000×(1-20%)×40%-7000=57000(元),应在我国补税=57000-55000=2000(元);共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6200(元)。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