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多选题】

以下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的有(  )。

A: 提供加工劳务,月销售额50000元

B: 注册资金在35万元

C: 从事生产收音机,月销售额55000元

D: 从事货物批发,月销售额70000元

E: 从事餐饮业,月营业额45000元

答案解析

[答案]:ABE
[解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所以本题中只有ABE符合设置复式账的条件。
[该题针对“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案选 ABE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以下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的有(  )。 2、(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有关资料如下: (1)当月实现销售商品收入16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2万元,款项已全部收到存入银行。本月预收货款50万元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 (2)4日,购买一批原材料,其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以相应金额的银行汇票结算款项。12日,用银行存款支付购进建造仓库的工程物资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20日,按照合同用银行存款预付购买原材料款15万元。 (3)5日,从证券交易所购入乙股票10万股,每股面值1元,购买价格为1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0.3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4)当月分配职工薪酬26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为12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3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为5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4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当月职工工资21万元已发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3.根据资料(3),甲公司购买股票相关税费计入的会计科目有( )。 3、(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有关资料如下: (1)当月实现销售商品收入16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2万元,款项已全部收到存入银行。本月预收货款50万元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 (2)4日,购买一批原材料,其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以相应金额的银行汇票结算款项。12日,用银行存款支付购进建造仓库的工程物资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20日,按照合同用银行存款预付购买原材料款15万元。 (3)5日,从证券交易所购入乙股票10万股,每股面值1元,购买价格为1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0.3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4)当月分配职工薪酬26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为12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3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为5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4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当月职工工资21万元已发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根据资料(1),下列各项中,关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有( )。 4、以下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的是( )。 5、以下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的是( )。 6、(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有关资料如下: (1)当月实现销售商品收入16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2万元,款项已全部收到存入银行。本月预收货款50万元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 (2)4日,购买一批原材料,其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以相应金额的银行汇票结算款项。12日,用银行存款支付购进建造仓库的工程物资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20日,按照合同用银行存款预付购买原材料款15万元。 (3)5日,从证券交易所购入乙股票10万股,每股面值1元,购买价格为1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0.3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4)当月分配职工薪酬26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为12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3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为5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4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当月职工工资21万元已发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2.根据资料(2),下列各项中,关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有( )。 7、(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有关资料如下: (1)当月实现销售商品收入16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2万元,款项已全部收到存入银行。本月预收货款50万元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 (2)4日,购买一批原材料,其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以相应金额的银行汇票结算款项。12日,用银行存款支付购进建造仓库的工程物资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20日,按照合同用银行存款预付购买原材料款15万元。 (3)5日,从证券交易所购入乙股票10万股,每股面值1元,购买价格为1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0.3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4)当月分配职工薪酬26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为12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3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为5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4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当月职工工资21万元已发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4.根据资料(4),下列各项中,关于甲公司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结果处理正确的有( )。 8、(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有关资料如下: (1)当月实现销售商品收入16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2万元,款项已全部收到存入银行。本月预收货款50万元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 (2)4日,购买一批原材料,其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以相应金额的银行汇票结算款项。12日,用银行存款支付购进建造仓库的工程物资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20日,按照合同用银行存款预付购买原材料款15万元。 (3)5日,从证券交易所购入乙股票10万股,每股面值1元,购买价格为1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0.3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4)当月分配职工薪酬26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为12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3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为5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为4万元,奖金、津贴等薪酬为1万元。当月职工工资21万元已发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5.根据资料(1)至(4),下列各项中,甲公司2015年5月现金流量表项目的计算结果正确的有( )。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