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2019年5月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万元,适用税率17%,免税项目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用于应税项目的材料支付价款700万元,适用税率17%,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材料支付价款4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的自来水支付价款10万元、进项税额0.6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价款8万元,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当月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并抵扣。2010年5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万元。
A: 83.04
B: 83.33
C: 83.93
D: 103.67
[答案]:C
[解析]: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值税进项税额=700×17%+0.6×1200/(1200+1000)+8×17%×1200/(1200+1000)=119+0.33+0.74=120.0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17%=204(万元),应纳增值税=204-120.07=83.93(万元)。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