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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2021年6月20日,陈某因汽车质量问题与经销商达成退车协议,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车辆购置税。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上显示,陈某于2020年5月8日购买该车辆,支付价税合计金额223 800元,并于当日缴纳车辆购置税19 293.10元。应退给陈某车辆购置税( )元。

A: 15 434.48

B: 17 363.79

C: 17 824.78

D: 19 232.10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车辆购置税退税额的计算。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确定已纳税额。本题中,陈某购置应税车辆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19 293.10元。

应税车辆自2020年5月8日购置并缴纳税款至2021年6月20日,满1年不足2年,按1年计算。

应退给陈某车辆购置税=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19 293.10×(1-1×10%)=17 363.79(元)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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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 6 月 20 日,陈某因汽车质量问题与经销商达成退车协议,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车辆购置税。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上显示,陈某于2018年 5月8日购买该车辆,支付价税合计金额 223800元,并于当日缴纳车辆购置税19293.10元。应退给陈某车辆购置税( )元。 2、2021年6月20日,陈某因汽车质量问题与经销商达成退车协议,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车辆购置税。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上显示,陈某于2020年5月8日购买该车辆,支付价税合计金额223800元,并于当日缴纳车辆购置税19293.10元。应退给陈某车辆购置税( )元。 3、2021年6月20日,周某因汽车质量问题与经销商达成退车协议,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车辆购置税。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上显示,周某于2020年5月8日购买该车辆,支付价税合计金额223800元,并于当日缴纳车辆购置税19293.1元。应退给周某车辆购置税(    )元。 4、2022年9月10日,李某因汽车质量问题与汽车销售企业达成退车协议,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的车辆购置税。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发票上显示,李某于2020年5月10日购买该汽车,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52000元,并于当日缴纳车辆购置税13451.33元。李某可以申请退还的车辆购置税为( )元。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甲公司2×19年度财务报表于2×20年3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提供。 2×20年1月1日至3月20日,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20年3月10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收购其持有的己公司全部股权的协议;(2)2×20年2月15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2×19年12月销售货款;(3)2×20年1月20日,法院对乙公司就2×19年8月起诉甲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甲公司需支付乙公司的赔偿超过其2×19 年末预计金额240万元;(4)根据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甲公司于2×20 年 1月25日将其生产的产品发往丙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收到所购货物后发现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随即要求退货。甲公司于2×20年2月3日收到丙公司退回的产品并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假定上述交易或事项均具有重要性,不考虑其他因素,应作为甲公司2×19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8、某银行2015年3月21日向某客户发放汽车贷款20万元,并于当日全部划转指定汽车经销商。该笔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5.76%。同年9月11日,该客户存入25万元活期存款以备偿还贷款,其在2015年9月20日前没有发生其他存取行为。每季度末月20日为该银行结息日。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3)从该贷款利息的计算可见,决定贷款利息多少的直接因素是()。 9、某银行2015年3月21日向某客户发放汽车贷款20万元,并于当日全部划转指定汽车经销商。该笔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5.76%。同年9月11日,该客户存入25万元活期存款以备偿还贷款,其在2015年9月20日前没有发生其他存取行为。每季度末月20日为该银行结息日。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3)从该贷款利息的计算可见,决定贷款利息多少的直接因素是()。 10、某企业2019年7月15日购置一辆小汽车,支付含税价45.2万元,已付车辆购置税,在2022年7月因车辆质量问题退回,则应退还车辆购置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