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丙共同为其购买钢材一吨。乙在未与丙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决定以低价从华通公司购买,结果,所购钢材质量不合格,甲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此案损失承担方式是( )。
A: 由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 由乙、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 由乙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D: 由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委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应由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丙事后可以向乙追偿。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