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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王某伙同张某出售假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为争取立功,将自己曾听到的张某抢劫他人财物的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经查证属实。在张某抢劫案中,王某的揭发行为本身所形成的证据不属于证据中的( )。

A: 犯罪嫌疑人供述

B: 证人证言

C: 言词证据

D: 直接证据

答案解析

选项A,王某并非张某抢劫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所以不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选项B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为言词证据;选项D,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王某证言直接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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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伙同张某出售假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为争取立功,将自己曾听到的张某抢劫他人财物的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经查证属实。在张某抢劫案中,王某的揭发行为本身所形成的证据属于证据中的( )。 2、王某伙同张某出售假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为争取立功,将自己曾听到的张某抢劫他人财物的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经查证属实。在张某抢劫案中,王某的揭发行为本身所形成的证据属于证据中的( )。 3、37.王某伙同张某出售假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为争取立功,将自己曾听到的张某抢劫他人财物的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经查证属实。在张某抢劫案中,王某的揭发行为本身所形成的证据不属于证据中的(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第4题】2022年下半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G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发生下列情形:(1)9月15日,已累计工作15年且本年度从未休假的李某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2)临近节假日,公司安排张某在国庆期间加班3天,其中占用法定休假日2天,占用周末休息日1天,张某日工资260元。(3)11月11日,处在试用期的王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3个月。(4)12月25日,G公司派遣刘某到甲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次年5月8日,刘某知道两公司均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G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应采取的方式是()。 7、【资料4】2021年下半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G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发生下列情形: (1)9月15日,已累计工作15年且本年度从未休假的李某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 (2)临近节假日,公司安排张某在国庆期间加班3天,其中占用法定休假日2天,占用周末休息日1天,张某日工资260元。 (3)11月11日,处在试用期的王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3个月。 (4)12月25日,G公司派遣刘某到甲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次年5月8日,刘某知道两公司均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G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王某受伤住院治疗法律后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8、【资料4】2021年下半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G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发生下列情形: (1)9月15日,已累计工作15年且本年度从未休假的李某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 (2)临近节假日,公司安排张某在国庆期间加班3天,其中占用法定休假日2天,占用周末休息日1天,张某日工资260元。 (3)11月11日,处在试用期的王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3个月。 (4)12月25日,G公司派遣刘某到甲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次年5月8日,刘某知道两公司均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G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应采取的方式是( )。 9、【第4题】2022年下半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G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发生下列情形:(1)9月15日,已累计工作15年且本年度从未休假的李某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2)临近节假日,公司安排张某在国庆期间加班3天,其中占用法定休假日2天,占用周末休息日1天,张某日工资260元。(3)11月11日,处在试用期的王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住院治疗3个月。(4)12月25日,G公司派遣刘某到甲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次年5月8日,刘某知道两公司均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G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关于王某受伤住院治疗法律后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10、某县城一从事白酒生产销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2014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1)购进粮食白酒30吨,每吨买价1万元,粮食白酒入库,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酒精,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40万元,酒精入库,支付运费5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3)领用上述酒精全部发送给外单位加工成粮食白酒10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款5万元,均收到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粮食白酒收回后入库。受托方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共计120万元。(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50吨直接对外出售,收到不含税货款60万元;(5)自产薯类白酒100吨,每吨成本价9000元,每吨不含税售价18000元,本月售出80吨。(6)本月用外购粮食白酒20吨连同领用自产薯类白酒20吨勾兑成低度白酒100吨出售,每吨不含税售价3万元,随货销售酒坛不含税价款10万元单独计价核算;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5.85万元并单独核算。(7)企业将上月购进粮食白酒10吨(账面成本10万元)连同自产薯类白酒1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利润率5%)。(8)用自产薯类白酒10吨抵偿债务18万元。2015年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为某公司专门制作5000公斤特制礼品粮食白酒抵顶该公司上月货款,市场无该类白酒的同类销售价格,该批礼品白酒成本为8万元,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假定以上购销价格都不含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 、该企业2014年12月份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