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卷烟厂于2011年11月,委托在县城的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20箱甲类卷烟,委托方提供不含税原材料60000元,支付加工费5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卷烟厂将加工好的全部卷烟收回后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00元。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就销售部分缴纳了增值税(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针对上述业务委托方要补缴的税费为( )。
A: 50000元
B: 49280元
C: 51624元
D: 496100元
【考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解题思路】委托加工卷烟业务应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的由委托方补缴税款,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应该按销售额计算消费税。消费税=800000×56%+20×150=45100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1000×(7%+3%)=45100(元),所以委托方共需要补缴税费=451000+45100=496100(元)。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