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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如果可以合并为单项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

A: 该组合同的金额较少

B: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C: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D: 该组合同差异不大

E: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答案解析

【试题解析】: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①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②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③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答案选 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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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如果可以合并为单项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 2、GD公司系生产销售机床的上市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与LL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X 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GD公司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LL公司提供 10 台 X 型机床,单位销售价格为 45万元/台。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 X 型机床的库存数量为 14 台,单位成本为 44.25 万元/台,该机床的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为 42 万元/台。估计GD公司向LL公司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8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5 万元/台。2017 年 12 月 31 日,GD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前,未曾对 X 型机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GD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X 型机床的可变现净值为多少万元。 ( ) 3、GD公司系生产销售机床的上市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与LL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X 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GD公司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LL公司提供 10 台 X 型机床,单位销售价格为 45万元/台。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 X 型机床的库存数量为 14 台,单位成本为 44.25 万元/台,该机床的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为 42 万元/台。估计GD公司向LL公司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8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5 万元/台。2017 年 12 月 31 日,GD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前,未曾对 X 型机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GD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X 型机床的可变现净值为多少万元。                                             (       ) 4、GD公司系生产销售机床的上市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与LL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X 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GD公司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LL公司提供 10 台 X 型机床,单位销售价格为 45万元/台。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 X 型机床的库存数量为 14 台,单位成本为 44.25 万元/台,该机床的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为 42 万元/台。估计GD公司向LL公司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8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5 万元/台。2017 年 12 月 31 日,GD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前,未曾对 X 型机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GD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X 型机床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5、GD公司系生产销售机床的上市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与LL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X 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GD公司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LL公司提供 10 台 X 型机床,单位销售价格为 45万元/台。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 X 型机床的库存数量为 14 台,单位成本为 44.25 万元/台,该机床的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为 42 万元/台。估计GD公司向LL公司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8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5 万元/台。2017 年 12 月 31 日,GD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前,未曾对 X 型机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GD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X 型机床的可变现净值为()万元。 6、GD公司系生产销售机床的上市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与LL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 X 型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约定,GD公司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向LL公司提供 10 台 X 型机床,单位销售价格为 45万元/台。2017 年 9 月 10 日,GD公司 X 型机床的库存数量为 14 台,单位成本为 44.25 万元/台,该机床的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为 42 万元/台。估计GD公司向LL公司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8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床的销售费用为 0.15 万元/台。2017 年 12 月 31 日,GD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前,未曾对 X 型机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GD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X 型机床的可变现净值为多少万元。                                             (       ) 7、甲公司签订合同,以每件100元的价格销售A产品100件,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客户在未来30天内额外购买任何产品,在限额100元的范围内,可以享受6折优惠。此外,作为其季度促销的一部分,甲公司打算在未来30关内对所有销售实行9折优惠。取得6折优惠的客户不能同时享受9折优惠。即未来30天,所有客户均可享受9折优惠。假定甲公司估计客户兑现折扣券的可能性为80%,且每位客户将平均购买50元的额外产品。甲公司销售A产品时应确认的收人为( )元。 (计算结果保留整数)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多选题】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A、B、C 三种产品,合同总价款为 100 万 元,这三种产品构成 3 个单项履约义务。企业经常单独出售 A 产品,其可直接 观察的单独售价为 40 万元;B 产品和 C 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采 用市场调整法估计 B 产品的单独售价为 55 万元,采用成本加成法估计 C 产品的 单独售价为 45 万元。甲公司经常以 40 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 A 产品,并且经常 将 B 产品和 C 产品组合在一起以 60 万元的价格销售。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 值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