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并将其1辆电动三轮车出质给乙。在质押期间,为向丙借款,乙擅自将该三轮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欠丁借款到期,丁多次催讨未果。某日,丁趁丙不在家,将该三轮车偷偷骑走。之后向丙声称:“如不还借款,就以三轮车抵债”。下列有关三轮车占有的性质及效力的说法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
A: 丙可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B: 丙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C: 乙因甲的出质而善意占有三轮车
D: 丁对三轮车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E: 丁基于对三轮车的占有而取得留置权
(1)选项AB:乙擅自将该三轮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丙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三轮车的质权(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故丙对三轮车即享有质权,又属于占有人。当其对三轮车的占有被丁侵害时,其可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也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2)选项CD: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前提是无权占有,乙属于有权占有,故谈不上善恶意问题。丁属于无权占有并且明知无占有的权源还占有,构成恶意占有。(3)选项E:留置权的前提是合法占有,丁属于非法占有。
答案选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