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标准定额扣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以厦门为例,纳税人在厦门工作产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可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如图: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只能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