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这项税收优惠您一定要关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责任能力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注册登记方面,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那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及仓储设施用地怎么界定呢?
按照政策规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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