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2022年6月21日起,扩大视同收汇范围,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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