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二手车转让增值税吧。
四种常见的二手车转让情况:
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个人销售二手车;
二手车经销企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个人销售二手车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二手车经销企业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讲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现行优惠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该优惠政策,不含二手车在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内容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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