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那么,接下来不妨跟随着财务小新的疑问一起来学习一下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吧。
问题一:什么是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呢?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使用、占用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收取的各项收入。这些收入由国家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等支出。
问题二:征收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各个品目的征收标准各不相同,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进行征收。
问题三:那么谁需要缴纳这些费用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
问题四:那划转之后需要到哪里办理缴费呢?
划转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矿产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键申报及缴费,也可就近至税务柜台办理申报缴费哦。
问题五:资金入库后如果需要退库该如何办理呢?
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如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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