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虽然产生了纳税义务,但是该纳税人并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这种违法行为就是走逃发票。那么走逃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走逃发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法[2009]114号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因此,不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都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凭证,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分析如下:
(1)不能仅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
(2)属于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证实支出真实性的一些资料,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失控发票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
1、当企业在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在交纳税金后,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3、该发票属于废票,不能进行结转成本,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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