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之前所开具的票可以有以下方式处理:
(1)2023年1月1日至9日期间:代开普票或自行开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业务,统一按1%征收率开票。代开专票或自行开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业务,既可以选择按1%征收率开票,也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开票。同时,均须承担对应征收率的增值税税率。
(2)2023年1月1日至9日期间:3%普票或自行开具免税,无需追回,按1%征收率计算申报增值税。自行开具3%专票,能够追回,作废或红冲已开发票,可以重新开1%发票享受政策,按按1%征收率申报增值税。否则,仍按3%征收率申报增值税。税务代开免税普票,无需追回,但需按1%征收率补缴税款(此种情况,具体应按税务实际执行要求确定)。税务代开3%普票,无需追回,按1%征收率计算多缴税款可向税务局申请退税,或是以后再申请代开发票时用于抵减税款。税务代开3%专票,能够追回,可向税务局申请发票作废或红冲已开发票,重新开1%发票,多缴税款申请退还。否则,仍按3%承担税款。
增值税立法:政策变化、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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