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让我来为你划重点!《办法》中有四大知识点你必须知道哦!
知识点一:《办法》适用什么情形?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知识点二: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种类?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知识点三: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点四:开票有误或销售退回销售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最后提醒大家,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主管税务机关会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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