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括
1、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①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③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4、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操作步骤
若存在超期申报退税、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等情况,根据要求需提供收汇资料或视同收汇资料。点击“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按照具体收汇信息录入收汇情况表并保存,完成后关闭“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界面。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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