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调整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并从2025年2月1日起执行,上一期我们学习了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补充了哪些内容,本期我们学习删除了哪些内容?
删除两种表述,即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填报口径没有变化,表述更加准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
需要提醒的是,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两类情形:一是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情形;二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情形。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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