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来到辽宁省税务局的税费小知识讲堂,为更好地发挥税费助力大众创业的作用,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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