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以前年度购买的仪器设备,现在改变用途用于研发。请问在折旧时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其对应的折旧费用应当归集为研发费用。而只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因此,公司改变仪器的用途,那么改变后用于研发的仪器,在满足该活动是属于符合条件的研发,且取得了相关的扣除凭证,那么其折旧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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