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应收账款收到一张承兑汇票,现将该承兑汇票与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对于该票据质押合同,是否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该通知将票据贴现定义为持票人融通资金的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贷款通则》第九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该通则也明确了票据贴现是发放贷款的行为。
另外,商业银行执行央行颁发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是将“票据融资”归入“各项贷款”的统计科目中。该统计制度中设置的指标包括:
(一)各项贷款,子项为:
4.票据融资;
(二)调整项。由上述统计口径可以看出,按央行的全科目上报制度,票据融资业务是作为贷款项目下的一个子项列示,即票据融资属于贷款。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等。可见,企业所得税也是将贴现归类于贷款的范围。
综上,票据贴现均是归类为贷款项目下,作为贷款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业务发生时签订的贴现合同其本质也属于票据质押的借贷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需要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即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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