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和B企业为关联企业,去年B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现B企业想将广宣费转移部分给A企业扣除,请问是否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即,对于上述AB关联企业,可以签订分摊协议,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A企业)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B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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