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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21-12-03 20:55  责编:李烨  浏览:2329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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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增值税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毋庸置疑它和我们也是息息相关的,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怎么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开具了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但是又因为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分为了不同情况: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无论货物是否已经发出。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办妥托收手续发出货物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好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书面合同已约定好,则为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也有特殊情况,即像大型机械设备、飞机、船只等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则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采取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如果是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指的是企业、行政、事业、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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