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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增值税发票本月抵扣会计分录是什么?

2021-06-15 16:10  责编:润灵  浏览:1606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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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其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抵消,涉及的科目为“应交税费”及其对应二级科目,对于上月增值税发票本月进行抵扣的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上月增值税发票本月抵扣

  上月增值税发票本月抵扣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1)做上个月收到发票时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在本月把抵扣联认证抵扣过后,即可把待抵扣进项税转入进项税额中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是什么?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在账务处理上通过“应交税费”及其对应二级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我国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其目的是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不再有时间限制,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对于已经超期的,也可从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如果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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