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具体分录应如何编制?
建筑业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是什么?
“应交税费”科目中的“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所谓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进行提供建筑服务,其增值税具体的征收管理如下:
1、如果是其他个人跨县(市、区)进行提供建筑服务的,那么是不适用本规定的。
2、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和单位,那么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进行计算应预缴税款,然后再进行分别预缴。
3、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和单位跨县(市、区)进行提供建筑服务的,那么应当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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