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列支中的“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那么电话费发票可以税前列支吗?
电话费发票能否税前列支?
答案是可以的。
税前列支举例
企业受行政处罚3万元,会计税前利润是80万,但税法上认定的应交所得税的利润(税收上成应纳税所得额)不是80万元,而是80+3=83万元,这3万元就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所以要加上去一起计算所得税。
另外,依上例子,企业本年购买国库债券,取得收入10万元,会计上做了收益处理,会计税前利润80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债券取得的收入不需要交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时,应扣除这部分收益。按80+3-10=73万元计征所得税。10万元就是可以是税前列支的。
不可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
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进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