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差不多已经接近尾声了,很多财会人员进行办理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疑问,下面会计网整理了相关的常见问题,并一一进行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列支的成本何时必须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对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做了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取得发票了,是不是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单据等资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而不能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后取得发票后可以补列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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