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财会人在计算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时,很多人存在相应的误区和错误,尤其在天数计算方面,大家都是比较模糊的。那么在计算外籍人员个税需要注意什么?183天怎么计算?我们来看看吧。
183天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对此的误区是,常常不清楚这183天如何计算,是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还是在一个年度内计算。
在计算183天时,应首先确认其税收协定的对此的相关表述。比如,日本、美国、法国、德国、马来西亚等大部分国家的表述是“有关历年”;挪威、新西兰、泰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表述为“在任何12个月”。
关于1年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关于此条的误区,经常发生在纳税人忽略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及临时离境和累计离境的计算。
关于5年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外籍个人在境内居住满5年后,第六个年度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这里的所得不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其他的各项所得,如境外个人经营所得,境外租金所得等,也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第六个年度临时离境一次超过30天或累计超过90天,则不构成居住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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