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为职工提供租房福利。请问给员工租房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对于任职受雇单位给予员工个人的福利,无论是现金福利还是实物福利,均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问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综上,贵司租房给员工使用需要判断是否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如果属于,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能够量化到个人,那么贵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可能会针对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征税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请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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