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由于经营发展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我司将劳务费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请问支付的工资能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费用,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直接作为劳务费支出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根据描述,由于贵司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故,需要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其中,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综上,由于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而贵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部分属于劳务费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范畴,故,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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