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土地所有者购买土地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出让金,另外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契税,当企业补付出让金契税时,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补付出让金契税的账务处理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金。而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就是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属于外购土地发生的,计入土地成本的“相关税费”。
如果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本年度的,则从今年开始参与计算摊销。
如果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以前年度的,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补摊销,对于补付契税,可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摊销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改变国有土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补缴契税?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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