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附件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综上,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指的是“工资薪金总额”,而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范畴,因此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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