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劳务公司,与其他城市的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由我公司派遣人员去建筑工地进行工程建设。请问该项业务是否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劳务公司的业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劳务,而不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就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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