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性质是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其基本特点有哪些?
税收的基本特点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问题,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
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
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确定后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税收种类有哪些?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众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其本质体现为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税收分类如下: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4、行为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5、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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