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应作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同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因此,建筑公司应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按合同载明金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计算方法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按照比例税率计算印花税的,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上税率。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需要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要按照件数计税,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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