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合同,每次结算时,我司都会至税务局核定所得税率,并且代扣代缴相关税费。请问我司在缴纳印花税的同时,是否还需要为境外的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如果该合同是在境外书立,在境外企业带合同入境使用时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可见,印花税应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缴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综上,由于印花税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缴纳,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不能擅自履行扣缴义务。所以,贵司应告知境外企业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由其自行完税,无需代扣代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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