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前往开户银行票据贴现,若是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账务处理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贴现条件:
票据未到期;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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