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客户无偿还能力,企业将一笔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打算今年做坏账处理,请问是否还需要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一年或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但该专项报告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中介机构出具。因此,上述在已经做了坏账损失处理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专项报告可以是企业自行出具的,不一定要中介机构出具。
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生以下资产损失支出,要求具有对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做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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