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已签订借款合同,若是股东在纳税年度终了还未归还借款,该种情况下是视为分红缴纳个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向公司借款,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1、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
3、支付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4、还本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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