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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021-02-02 12:20  责编:小霞  浏览:856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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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已签订借款合同,若是股东在纳税年度终了还未归还借款,该种情况下是视为分红缴纳个税吗?

股东向公司借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向公司借款,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1、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

  3、支付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4、还本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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